《残疾人教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特殊孩子入学有了“尚方宝剑”!
来源: | 作者:pmof3cd3e | 发布时间: 2017-07-24 | 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该条例,进一步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4月20日联合发文,就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

认真组织入学前登记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残联要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信息数据为基础,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统计录入、建档造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数据和情况,并协助做好家访和入学动员工作。


  区县要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当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相同,必要时可适当提高。

“一人一案”落实教育安置

  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区县为单位,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要提供专业支持。


  对于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没有特教学校的区县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必要时,委托区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适应学校学习生活和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安置建议。

加强条件保障

  以区县为单位统筹规划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好资源教师,为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创造条件。


  按特教学校标准足额拨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普通学校的特教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待遇,提高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的积极性。


  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就招生入学的政策、流程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答疑解惑。


  要积极动员残疾儿童少年家长送孩子入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要倡导扶残助残精神,广泛动员富有爱心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士帮扶残疾学生。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本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2017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汇总表》,于2017年11月底前分别报至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